2.3.1照明总配电箱(地下车库除外)进线处应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。
2.3.2第2.2.4、2.2.5、2.2.6、2.2.7条规定的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。
2.4二级保护对象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要求:
2.4.1照明总配电箱进线处宜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。
2.4.2第2.2.4、2.2.5、2.2.6、2.2.7条规定的场所宜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。
2.5学生宿舍、老人福利设施、幼儿园、盲人学校、聋哑学校、照明总配电箱进线处宜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。
2.6国际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,供电回路、配电箱进线处应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。
2.7除高层建筑外的家具城、服装城、建材城、灯具城等火灾危险性大、人员密集场所、照明、电力配电箱进线处宜设置电气火灾报警监控系统。